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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雪林,白军,梁英俊,董志全,温庆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法定代表人李浩然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被执行人周雪林被执行人白军被执行人梁英俊被执行人董志全被执行人温庆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雪林、白军、梁英俊、董志全、温庆宇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7,2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且被执行人温庆宇已按协议履行执行款12,500.00元,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洪玉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晓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