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3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13335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3335号原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洪兴西路南嘉业阳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5437291R。法定代表人:边建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文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有成,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原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娟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有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有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嘉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