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财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张明、孙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张明,孙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57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申请人张明。被申请人孙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明、孙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明所有的位于潍城区青年路92号白浪河花园大厦10-02房屋(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孙莉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东)369号2幢3单元501房屋(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高密市醴泉街道昌安大道(北)117号5幢1单元802房屋(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潍城区青年路92号白浪河花园大厦10-03房屋(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