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杨华与郭彦学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郭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隆县。被执行人郭彦学,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执行杨华与郭彦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的担保人郭茜的工资及年终奖进行了扣留。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232执恢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本合审 判 员 柯晓兰助理审判员 左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