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与曲爱妮、刘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曲爱妮,刘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被执行人:曲爱妮,被执行人:刘永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