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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与曲爱妮、刘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曲爱妮,刘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被执行人:曲爱妮,被执行人:刘永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