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立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俊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津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15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6年8月14日被河津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芮城县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18日被逮捕,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本院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措施。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芮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7日,被告人王立俊低价从罪犯张某1(已判刑)、张某2(已判刑)、郑某(已判刑)手中购买了一辆盗窃来的黑色“五羊本田”公主牌XXX型摩托车。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3。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4031元。2012年6月份,被告人王立俊在其家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黑色“雅马哈”弯梁摩托车(赃车)一辆,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樊某。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93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摩托车两辆(已发还);2.书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张某3、樊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立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俊明知赃车而予以购买,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赵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