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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秀与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息县房地产管理所,管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525行初100号原告彭秀,女,汉族,住息县。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息县。法定代表人代民,该所所长。第三人管继萍,女,汉族,住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秀诉被告息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管继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申请因病无法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袁如新审判员  孟凡吾审判员  曹阳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