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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谢涛与张三光、闫鲜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涛,张三光,闫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588号之一申请人谢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张三光,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闫鲜珍,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谢涛诉张三光、闫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2民终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闫鲜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涛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三光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物品。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鲜珍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