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财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东泽与高之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东泽,高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89号申请人:武东泽,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高之珍,男,1970年6月11日生,住临清市。申请人武东泽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高之珍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扣押在冠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申请人武东泽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书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之珍驾驶的鲁R×××××号三轮汽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高之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