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左有君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左有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左有君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左有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6)吉2424执25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两个账户内存款共计100370.00元,其中执行款本金83313.00元,案件受理费941.50元,申请执行费1150.00元,一般债务利息14120.00元,迟延履行利息845.50元,现已将执行款本金、案件受理费、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合计9922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左有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贾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