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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19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应勋(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乙已先于原告张某甲起诉与张某甲离婚,且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据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