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819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应勋(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乙,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某乙已先于原告张某甲起诉与张某甲离婚,且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据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忠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山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