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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何子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002-3号原告何子福,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XX,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何子福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樯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