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6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何子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002-3号原告何子福,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XX,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何子福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樯人民陪审员 张思雨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