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与闵远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闵远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仑苍水暖高新技术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644995-8。法定代表人洪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丽虹,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闵远游,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闵远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闵远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7元、执行费人民币3500元,但被执行人闵远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7月27日、9月12日查询被执行人闵远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闵远游有开设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闵远游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闵远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特瓷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闵远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