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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与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张建秋,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扬、吴渭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建中。被执行人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洪翠菊。被执行人俞建中。被执行人张红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与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06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截至2015年11月16日利息455431.73元、复利9580.92元,此后至2016年1月13日按照年利率6.72%计算,2016年1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律师费用159800元;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张红梅对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5月6日,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以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张红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债务人支付欠款、案件受理费等8700717.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8700717.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均未履行,均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西民营区1、2、3、4、5、6、7、8、9、10幢房屋,因该房有其他权利人查封吴江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本院已具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张红梅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木渎支行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联泰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张红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商初字第06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瑞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