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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郑州市玺赐商贸有限公司诉冯炎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玺赐商贸有限公司,冯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玺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炎成,男,汉族。郑州市玺赐商贸有限公司诉冯炎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炎成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会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荣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