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10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刑美媛与郑作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高,刑美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226号原告:郑作高。被告:刑美嫒。原告郑作高与被告刑美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郑作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作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作高负担。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一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