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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10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刑美媛与郑作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高,刑美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226号原告:郑作高。被告:刑美嫒。原告郑作高与被告刑美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郑作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作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作高负担。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一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