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刑更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成斌盗窃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成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2294号罪犯谢成斌,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将罪犯谢成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报送假释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以罪犯谢成斌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派员出庭履行职责,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成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史晨铧代理审判员 雷红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