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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莫燕梅与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燕梅,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莫燕梅,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委托代理人唐业光,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黄云旗,院长。委托代理人侯申德,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颖,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燕梅诉被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燕梅以因客观原因,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燕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燕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为1137元,由原告莫燕梅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冯向宇人民陪审员  王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善坚附: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