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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76号申请人: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155号长源大厦2208室。法定代表人:姜丰林,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袁波,公司员工。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磊,公司员工。申请人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熊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熊XX,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劳务关系。被申请人熊XX在申请人处从事保洁工作,发生意外受伤事件,后经其邻居反映被申请人存在智力问题。为此,申请人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熊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鄂人医精鉴所[2016]精鉴字第488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精神检查及分析说明部分记载:神志清楚,陪伴入室,安静合作,接触尚好,对答切题,未获幻觉及妄想,记忆、理解力尚可,计算力稍差。成人韦氏智测:IQ:73(边缘)。情绪尚稳定、协调、内省力尚存。经鉴定,被鉴定人熊XX符合CCMD-3“边缘智力”的诊断标准,故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上述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武汉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