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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云峰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254号原告:李云峰,。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臧吉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云峰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大石棚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云峰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云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云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李云峰负担。审判员  马文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