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07执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润亚庄园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揭阳市润亚庄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07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忠。委托代理人林良平,系该司职员。被执行人揭阳市润亚庄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法定代表人朱建雄。汕头市金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润亚庄园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龙法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揭阳市润亚庄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7158.26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00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月6.33‰计付的逾期利息为2182163.64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6.3‰计付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34元、公告费1200元,合共41034元,由被告润亚公司负担,被告润亚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834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1200元。因被执行人无按期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经向有关部门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而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07执9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式勤审 判 员 周丹生代理审判员 刘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龙波-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