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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3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3民初669号原告: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峰,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坚、张鹏,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峰、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林坚、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保证金3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CT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租赁方式为原告提供CT机系统一套;租赁时间为5年,租赁起止时间从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支付方式签合同保证金20000元,机器合作到期后机器所有权归被告,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被告负责提供CT机设备的购买、运输、安装、调试直到交付原告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负责;一方单方违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依照约定支付了CT机保证金20000元,CT机配套相机保证金10000元。被告至今未依约定向原告提供CT机,严重违约。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部分属实原告主张返还的保证金30000元认可,同意退还;原告主张违约金10万元,因为原告未提供实际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支付,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4日签订CT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租赁方式为原告提供CT机系统一套;租赁时间为5年,租赁起止时间从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止;支付方式签合同保证金20000元,机器合作到期后机器所有权归被告,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被告负责提供CT机设备的购买、运输、安装、调试直到交付原告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被告负责;一方单方违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依照约定支付了CT机保证金20000元,CT机配套相机保证金10000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CT租赁合同书》、中国银行客户回单,证明原、被告签订《CT租赁合同书》及原告支付了30000元保证金。经本院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CT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已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支付保证金合同义务,被告未如约履行提供CT机及相关设备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系合同双方经协商而成立,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各自合同义务。违约金的性质是为双方能够顺利履行合同,维护守约方惩治违约方而设立。本案原、被告订立的相关违约责任条款,出自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应知晓因违约带来的相关后果。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额,但考虑到被告的违约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酌情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未向其提供合同约定由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的相关证件,故不敢把机器提供给原告。对此,本院认为,该合同条款系对原告从业方面的相关行政许可,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规范,不影响本案合同的履行,故本院对被告该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元;二、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同新平旺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上述判决一、二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焦作市博京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庞 礼人民陪审员  贾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