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林坤宁、梁桂彩等与廖桂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坤宁,梁桂彩,廖桂彩,黄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635号原告:林坤宁,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桂彩,女,1966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建成,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廖桂彩,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悦标,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林坤宁、梁桂彩诉被告廖桂彩、黄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林坤宁、梁桂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林坤宁、梁桂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坤宁、梁桂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坤宁、梁桂彩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