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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两江信用社与马玉国、史寿国、王利、王立国、王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马玉国,史寿波,王利,王立国,王本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以下简称“两江信用社”),住所地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马玉国,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史寿波,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利,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立国,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本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图县。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与马玉国、史寿国、王利、王立国、王本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062.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两江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永日执行员  孙运功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