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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继华、崔五零、朱芳梅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华,崔五零,朱芳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继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五零。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魁,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钦林,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芳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剑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真发,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继华、崔五零因与上诉人朱芳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继华、崔五零与上诉人朱芳梅于2016年10月2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继华、崔五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上诉人朱芳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继华、崔五零撤回起诉,准许上诉人朱芳梅撤回反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为4300元,由上诉人张继华、崔五零负担2150元,朱芳梅负担2150元;一审本诉受理费44000元,减半收取为2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继华、崔五零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为2950元,由朱芳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宁审判员 聂    效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圣权(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