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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龚仲贵、杨灵枝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仲贵,杨灵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韦盛弟,莫世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642号原告:龚仲贵,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兰县。原告:杨灵枝,女,193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兰县。委托代理人:龚仲军,男,系原告亲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872577-9,住所地:东兰县东兰镇五峰路94号。负责人:周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剑,���公司职员。被告:韦盛弟,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东兰县。被告:莫世培,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龚仲贵、杨灵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兰支公司、韦盛弟、莫世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龚仲贵、杨灵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世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仲贵、杨灵枝撤回对被告莫世培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韦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柳条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