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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黄健与永州佳家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永州佳家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3民初478号原告:黄健,男,汉族,司机。被告:永州佳家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道江,公司经理。原告黄健诉被告永州佳家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黄健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健以本案开庭后,被告永州佳家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员  袁凌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双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