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利与胡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胡贵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贵贤,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2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张利申请执行胡贵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胡贵贤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利借款7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胡贵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胡贵贤所有的汽车一辆。二、以上车辆扣押期限为二年,在上述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扣押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