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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武榕、连兰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武榕,连兰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武榕,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连兰金,女,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叶武榕与连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连兰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叶武榕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