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良与车心宽、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良,车心宽,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财保33号申请人:许良。被申请人:车心宽。被申请人: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申请人许良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车心宽、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价值2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许萍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太和路×××号内×号楼×单元×××号(产权证号:06-××××××)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许萍名下坐落于周村区太和路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车心宽、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许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