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佰超与被执行人王磊、孙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佰超,王磊,孙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孙佰超,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孙美晶,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孙佰超与被执行人王磊、孙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偿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0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洪庆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