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甲,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5民初422号原告莫某甲,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14。被告姚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44。原告莫某甲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南丰婚姻登记处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叫莫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都好,我于2014年年初开始发觉被告思想有点不正常,后来发现被告被人骗入邪教全能神组织,于是我在2015年3月2日到南丰派出所报警,从此被告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被告现在对家庭和孩子不问不理,也无法联系,我现在过着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我和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儿子莫某乙一直在我及我家人身边生活,由我抚养比较合适。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和被告没有感情,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和《民诉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儿子莫某乙由我抚养。被告姚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甲和被告姚某于2013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异常,有加入邪教组织的嫌疑,双方发生夫妻矛盾,被告于2014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被告父亲亦不知被告去向,原告自此无法联系被告。婚后,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儿子莫某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儿子莫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甲与被告姚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双方虽然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异常,有加入邪教组织的嫌疑,双方发生夫妻矛盾,被告于2014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原告自此无法联系被告,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疏远。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关于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莫某乙的抚养问题,考虑到莫某乙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家中由原告父母照顾,且被告长期外出未归,无法照顾儿子莫某乙,故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莫某乙由原告莫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对原告莫某甲自愿承担莫某乙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某甲与被告姚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莫某乙由原告莫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莫某甲自愿承担。三、离婚后,被告姚某有探望儿子莫某乙的权利,原告莫某甲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侯国强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人民陪审员 郭东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大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