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长波与傅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波,傅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波,男,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傅国华,男,1975年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长波与被执行人傅国华(2015)泰山民初字第14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三辆汽车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