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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长波与傅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长波,傅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高长波,男,197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傅国华,男,1975年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长波与被执行人傅国华(2015)泰山民初字第14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三辆汽车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