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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财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振营、雷跃磊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振营,雷跃磊,王海军,赵华伟,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财保331号申请人:马振营,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雷跃磊,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王海军,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郏县。被申请人:赵华伟,男,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被申请人: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迎宾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于世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21号院1幢。法定代表人:张帆。申请人马振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雷跃磊、赵华伟、王海军、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雷跃磊、王海军、赵华伟、郑州昂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垚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