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行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文实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行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文实,男,汉族,1948年4月2日出生,洪洞甘亭柴油机厂退休职工。上诉人张文实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行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实上诉称,上诉人父亲张玺在太原市内置办了三处房产,并依法办理了房产证。房产基本情况如下:1、被诉行政机关于1954年7月30日经租了太原市按司街36号房产一处,房产权证0XX**号,持证人为张玺。该房产是食品加工与销售的百年老字号《复羲興》。2、被诉行政机关于1954年经租太原市东米市25号院落一处。共同所有房产证1XX**号。该院落是《复羲興》的库房。1954年8月,《复羲興》被以股份的形式经租后,上诉人父亲作为股东,投资金额人民币450元整,年息5厘。3、估衣街12号院(房产证第028**号,面积0.435亩,执掌人:张玺)是上诉人的住房。被诉行政机关于1987年4月17日同太原市晋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拆除估衣街12号。上诉人于2006年7月23日和2011年5月7日,向被诉行政机关提出返还房产的书面申请,被诉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继承权。被诉行政机关于2011年8月29日对上诉人作出《关于张文实申请落实张玺经租房产的答复》。被诉行政机关通过经租的方式,侵害了上诉人依法继承房产的权利。一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行政机关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的《关于张文实申请落实张玺经租房产的答复》;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被诉行政机关立即返还上诉人依法继承的按司街36号、东米市25号和估衣街12号三处房产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所有的孳息(房产的全部租金按市场价返还和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上诉人依法继承的百年老字号牌匾《复羲興》和一切加工设备;判令被诉行政机关承担上诉人多年来所不应承受的一切吃、住、行,上访和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实一审起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诉行政机关立即返还起诉人依法继承的按司街36号、东米市街25号和估衣街12号三处房产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以及所有的孳息(房产的全部租金按市场价返还和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诉行政机关返还起诉人继承的百年老字号匾牌《复羲興》和一切加工设备;3、依法判令被诉行政机关承担起诉人多年来所不应承受的一切吃、住、行,上访和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损失;4、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其诉求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张文实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代理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