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民终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孙兴万与羊仲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兴万,羊仲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民终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兴万,男,1973年4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羊仲海,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上诉人孙兴万与被上诉人羊仲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兴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兴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上诉人孙兴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丽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代理审判员 胡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