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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某公司、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梧州某公司,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某路某号某座某单元*房*室。被执行人:钟某,男,住梧州市。本院受理的广西梧州某公司与钟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中,现被执行人钟某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斌审 判 员  秦 琦代理审判员  陈锦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