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兵、李红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兵,李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51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44161-8。法定代表人:李青。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明波段(明波家居超市对面)。委托代理人:赵二美,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86年6月1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李红英,女,哈尼族,1987年3月4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昆明振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兵、李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房管,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