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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晨、叶新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晨,叶新来,叶春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贾晨,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叶新来,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叶春禄,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晨与被执行人叶新来、叶春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