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晨、叶新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晨,叶新来,叶春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贾晨,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叶新来,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叶春禄,男,1948年2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晨与被执行人叶新来、叶春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 茂 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来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