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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6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水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陈水林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6217号原告: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新民霞边村。法定代表人:王汉华。委托代理人:梁艳芳,该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水林,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水林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惠州市澳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