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贺林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贺林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4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住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被告:贺林波,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细垅冲巷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贺林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贺林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武人民陪审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杨新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