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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蒲小勇与张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小勇,张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蒲小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承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蒲小勇与被执行人张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中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承刚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小勇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承刚给付借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元,合计人民币28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承刚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冶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