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奇米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图片作品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奇米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241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涛,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奇米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沁康园二期19栋2单元1层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焕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奇米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图片作品(图片编号:LS013847,内容:情侣)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提出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千喜、人民陪审员郭家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武汉奇米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尹 为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