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54号申请执行人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组织机构代码:70469388-8。法定代表人李诞星。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义城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56442804-5。法定代表人林天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30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4896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和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5209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