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民初3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曹连攸与叶志坚、杨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攸,叶志坚,杨元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3919号之一原告:曹连攸,男,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叶志坚,男,住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被告:杨元福,男,住福建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曹连攸与被告叶志坚、杨元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曹连攸以讼争房屋土地证已过户至其名下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连攸负担。审 判 长 陈坤城代理审判员 甘馨韵人民陪审员 周惠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