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庄海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海涛,肖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5603号申请执行人:庄海涛,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肖胜利,男,1976年4月7日出生。庄海涛与肖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庄海涛于2016年9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肖胜利给付案款158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肖胜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胜利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胜利名下小客车(车牌号:×××),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胜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庄海涛申请执行的案款158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肖胜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0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