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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连军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军,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初字第26号原告张连军。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住所地:博山区中心路34号。法定代表人罗光友,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法制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钦宗,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军诉被告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已达诉讼目的,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连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连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胡云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晓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