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7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苑芳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被执行人梁苑芳。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管理费5400元、利息568.5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05.44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及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绍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