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韩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农民。2016年1月29日因盗窃被菏泽市牡丹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二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韩某甲在枣庄市市中区、菏泽市牡丹区等地盗窃作案3起,涉案价值5527元。1、2013年11月,在枣庄市市中区商城建行顶层的联通基站机房内盗窃铜板3块、电线50米。经鉴定,价值3210元。2、2015年12月,在菏泽市牡丹区水邑大酒店楼顶移动公司的基站机房内盗窃电缆线13.5米。经鉴定,价值1365元。3、2016年1月28日19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和美医院楼顶移动公司的基站机房内盗割电缆线时被抓获。经鉴定,所盗电缆线价值952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的近亲属退赔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彭某、韩某乙、李某3人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部分未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孟 纯人民陪审员 解奎义人民陪审员 陶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