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与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姚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642号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7094-4。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律,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飞,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诉被告姚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宏大公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免收。审判员  庞媛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邓 强 来源:百度“”